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职责
摘要:河北省农民合作组织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农民管理人才短缺、融资困难和优惠政策不配套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应强化政府的职责,培养农民优秀带头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融资环境,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培育综合性农业合作社。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现代化;政府职责;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化;投融资组织;综合性农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6-0093-03
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在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使得分散的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主动地位,已经成为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的集约化和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我国近年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年聚焦“三农”,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来助推农业现代化。本文主要是在分析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析制约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政府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方面所负有的职责。
一、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1980年底初兴起,经过20多年的建设得以迅速发展,并涌现出故城县三豆产业化经营合作社、邱县棉农专业合作社等一批优秀的农民合作组织。总体来看,河北省农民合作组织的总数量、参社农民的数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并形成了专业协会、联合会、联合社、合作社等多种组织形式。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一提供信息、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进行农业推广,同时规范组织成员生产和经营品种,统一经营模式,并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不断完善生产、批发、零售为一条龙的产、供、销系统,显著降低了农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的交易费用,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规模收益,有些还实现了标准化生产和品牌销售,实现了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的统一,甚至是品牌和价格的统一,有些产品还打入了国际市场。
对于河北省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同时在有效解决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本省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合作组织虽然数量庞大,但是省内区域间发展不均衡;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比较小,发展水平不高,服务层次低;加入组织的农户比率不高,组织化程度较低,会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紧密程度不高,缺乏抗风险能力;合作组织之间缺乏沟通、合作、信息共享,不能形成利益共享的链状系统。
二、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综合来看制约我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 农民对相关知识缺乏了解,管理人才短缺。农民有较强的合作愿望,但很多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影响了其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农民对新型的合作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农民合作意识不足。同时,能人大户以及龙头企业在合作组织建设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而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农业组织运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法规建设滞后,优惠政策不配套。河北省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先后制定了一些促进本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财政、税收、金融、信息、服务等配套政策不够完善、产权责任不够明确、具体措施不好操作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组织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
3. 融资困难。合作社的制度缺陷之一就是资金实力较弱,筹资难,影响了其纵深发展。首先合作组织融资渠道单一,农业合作组织获得贷款较难,且农业贷款比例偏低。同时农户可抵押物少且农业收益率低,导致社会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很少愿意投入农业领域。此外虽然政府出台政策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项目、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但相应配套资金和政策的落实还有待加强,并且这些资金和项目的支持主要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组织,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获得,因此,资金困难成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
4. 内部运行不规范。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不健全或者流于形式,产权模糊,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机制不规范,民主制度不健全,不能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5. 政府角色定位不当,出现缺位、错位、越位情况。农民合作组织由于自身特性,发展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政府在介入过程中要遵循合作组织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我省农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优惠政策不明晰、不配套的情况,或者由于各部门之间权责界定不明确且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导致优惠政策无法落实;此外还存在农民合作组织运行中政府不能及时放手,过度干涉的情况,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