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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Wh1010| 打印 | 关闭 ]
会社养保障法规、规章的违法者得不到法律制裁,特别是对于大量挪用和挤占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不法行为难以制裁。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在《刑法》中,对于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情节严重规定为犯罪,增加制裁措施。二是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在以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失地农民的养老计人征地成本。《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而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中没有包括社会保障费用,建议失地农民的养老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及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计人征地成本。四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任何雇工不管工作长短,都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社保基金,不缴纳的雇主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其中制度执行层面的实质是干部如何实现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制度执行的好坏,制度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又与制度执行的责任人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完善干部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规范,对于行政责任人的故意行政失误和过失行政失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留职察看及开除公职等处理,加强对行政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要通过完善干部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步曾强干部工作的责任心,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干部岗位责任制,对于干部履行岗位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全程评估、检查和监控。建议建立国家、省、市、县多层级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要把这一机构的性质、任务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专门审计机构,定期对农民社会养老基金进行审计,把政府职能部门的定期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的不定期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状况的检查和监督。 4.提升立法层次完善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障法,不但要对农民养老的原则、形式、种类、机构及性质等作出具体规定,而且要对亲属家庭养老的内容、民营集体社区养老的内容、乡镇组织集体养老的内容、个人储蓄养老的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机构、性质以及法律责任等给予具体规定。要从法律上对不同层级政府责任的分担、养老基金的筹集、运营、监管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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