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摘 要:理论界对于司法独立的论述大多是基于职能论语境下主张借鉴西方建构中国的司法独立,是制度建构问题,但在逻辑前提上却遭遇了理论困境,笔者试图回归司法独立的价值层面探讨,提出司法独立的“价值论”以期赋予司法独立以新的内涵。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公众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司法独立”思想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影响
资产阶级杰出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对司法独立的内涵有过精彩的论述,从而确立了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渊源。其认为,司法权同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是公民自由的前提,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及行政权没有分离出来,自由就会消失的一干二净;倘若司法权与立法权混而为一了,那么因为法官本人便是立法者,当面临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时,他们便会采取蛮横独断的手段;倘若司法权与行政权混而为一了,法官便会拥有与压迫者相似的权力。[1]
孟德斯鸠关于司法独立的论述是基于“三权分立”或者是“权力分立”的角度,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他提出的解决方式就是权力相互制约。“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具体来说,就是在国家公共权力的划分和行使上,要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独立,并且成立三个互不统属的机构分别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在体制内达到基本均衡。他主张由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他认为,“司法权不应给与永久性的元老院,而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它的存续期间要看需要而定”,“这样,人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就仿佛看不见、不存在了。法官不经常出现在人们的眼前;人们所畏惧的是管职,而不是官吏了。”[2]由此可见,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而司法权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应当是独立的、超然的,它既不能交给特定阶层——常设性的立法团体所专有,也不能交由某一特定职业人员所专有,而应当交给由人民选举出的人员所组成的法庭;法官应同被告人地位平等,司法权必须依法行使;如果立法者是法官,就会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