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一种专断的权力。所以司法权应当完全独立,专门由法院和陪审法官行使。而且,他还认为,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重要支柱。
先哲的智慧虽然久远,但是历久而弥新,对于中国现期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够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和精神补给。学者们前仆后继地研究这一个问题,并试图在西方成功的经验和中国的司法改革困境中找到一个连接点,在全球视野之内收获本土智慧,给中国的司改注入新的活力。方法论层面则是极力呼吁仿效西方的司法体制建立起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这是一种体制构建的路径,姑且称之为“职能论”,其主要特点就是侧重于制度、体制或者说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平衡,通过立法技术的协调平衡去实现司法独立。
二、职能论语境下司法独立话语逻辑的困境
学者对司法独立这一问题的部分论述,我深以为然。例如,其实现法院垂直领导的主张,因为它有助于法官摆脱部分对审判活动的非法干扰,也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强其抗干扰能力,从而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对于其论证的逻辑进行分析论证,虽然听起来感到无可置疑,但有时候却也能发现其中的逻辑线索实际上是很空疏的,其推论无非是司法为什么要独立,因为西方的司法是独立的,所以我们也应该独立,这样的论证给人以为西方马首是瞻的感觉,带着浓郁的西方迷信色彩。但是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状况是否如我们学者所认为或者说想象的那样呢?这是其逻辑前提问题。其次由于其前提在于对西方的学习借鉴,撇开其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因此其或多或少的偏离了我国的实际状况,而与我国国情不相契合。
(一)制度上而言西方的司法如何独立。 我国学者一般就司法独立论述的逻辑前提在于西方司法独立的司法体制(这也无可厚非,因为作为一个法治上后起国家,此种心态很正常)。例如其主张的财政独立、人事独立就是以是西方国家的做法为论据,当然西方国家是否是这样还是有待商榷的。司法独立一直都被标榜为西方民主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早在北美独立时期,杰斐逊就曾在《独立宣言》中将控制法官破坏法治作为乔治三世的罪状之一,指出“他(乔治三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借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从英国治下独立出来后,为了实现美国宪法前言中“树立正义”的目标,美国的各级政府从建国之初就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司法独立。但是美国当前的司法制度状况是否如我国学者所想象